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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市A区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.5亿元,该地产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甲市A区的“办公大楼”提供抵押担保。同时,该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一套“别墅”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。贷款到期后,该房地产公司无力还款,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,但查明李某的别墅已经先抵押给了某小贷公司。关于本案,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:

A.该地产公司可以向A区法院申请实现对办公大楼和别墅的抵押权 B.由于贷款数额已经超过甲市A区法院的管辖范围,因此,银行应当向甲市中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C.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 D.由于小贷公司的抵押权尚未实现,故该房地产公司无权对李某别墅申请实现抵押权

所属分类: 法律职业试卷二(客观题) 所需题豆: 1 个 浏览量: 1 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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